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维护正常生活秩序和全体住宿学生的切身利益,提高入住公寓学生的文明素养,积极创建“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及《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正式注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进修、实习、培训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部、保卫部、计财部、校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工部)、网络信息中心、各相关学院、物业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和教育等方面的重大措施进行研究;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维护学生和学校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部。
第五条 后勤管理部是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公寓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公寓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并配合其他单位进行学生思想及行为养成教育,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活动,向入住公寓的学生进行奖评活动,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对各学院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等。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工作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和主要学生干部担任。主要负责对本学院入住公寓学生的思想政治和行为规范教育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积极开展富有本学院特色的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支持和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生活秩序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和学生干部组成。在学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部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安全与服务工作,及时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 意见和需求;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创建和自我教育活动。学院可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第八条 宿舍长由所在宿舍学生担任,为本宿舍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宿舍成员为本宿舍安全、卫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学生入住、调整与退宿
第九条 入住、调整与退宿
(一)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宿舍、床位。所有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承诺书,办理住宿登记方可入住。
(二)假期因特殊情况需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工部),学工部(研工部)审核同意后,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管理,各学院须加强留校住宿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假期留宿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住宿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住宿调整。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
(四)转专业学生需配合学校的宿舍调整工作,服从统一调配。
(五)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涉及退宿的,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学工部(研工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退宿,并应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搬离。
(六)因休学、入伍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不再保留原宿舍床位,待正式复学后重新给予安排。
第十条 入学、毕业或集中搬迁、整合学生宿舍应按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定的办理地点办理住、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或按规定期限应当办理退宿而未办理者,因公寓保洁、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进行清理,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怀孕期间,学校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学生应主动退宿。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需在校外住宿的,须履行以下手续和要求,方可在校外住宿:
(一)申请
因特殊原因(身体残疾、精神、心理等方面)需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有家长签名的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查核实、学院同意。
(二)承诺与签约
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必须承诺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在校外住宿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问题由申请人及其家长负责。
在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外住宿学生须填写《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申请在外住宿审批表》,并遵守校外住宿的各项规定。审批手续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签字方可有效,同时提供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陪读的相关承诺书和影像资料。
(三)凡未履行有关程序自行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根据《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校外住宿者应办理退宿手续,不再保留原宿舍床位,在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返回校内住宿。
第五章 其他人员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不接受学校非正式学籍人员住宿。进修、实习或培训等短期确需入住学生公寓者,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非我校正式学籍学生和其他人员入住学生公寓应同样遵守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须加强对入住人员的行为管理,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第六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按期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在籍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在学年初收取。其他人员住宿费用根据住宿标准按月计算。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若不能按规定时限缴纳住宿费,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不同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入住公寓收费标准缴纳公寓住宿费。
第十七条 因体检或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暂时休学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不退还已交公寓住宿费,待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入住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住宿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缴纳住宿费;退学或其他原因中途不再住宿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已缴纳的公寓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坚持以学生公寓管理为依托,以宿舍为阵地,构建德育引导机制,强化学生思想政治和劳动素养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人文素养。
第二十条 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生公寓教育服务功能,利用学生公寓活动场地,创造性地开展公寓文化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文明行为养成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宿舍文化建设,制定相关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实施办法,开展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宿舍文化活动,为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八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凭有关证件出入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内的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海报、乱涂乱画、存放杂物和垃圾,不准向窗外乱抛杂物,垃圾分类自带出楼;坚持宿舍值日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长期保持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不应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不允许打(踢)球、溜滑板、旱冰、存放自行车;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抽烟、酗酒滋事;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宠物等。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散发广告等营销活动;禁止将宿舍作为经销、中介场所、存放货物;不得擅自在宿舍区、外墙、阳台悬挂条幅、喷绘、张贴海报等;不得进行非法或影响他人生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因各种原因晚归者,执行晚归登记制度。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向相关学院进行反馈,由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在退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需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和整合时,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应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宿舍调整。
第三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者,或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离开所在公寓。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住宿学生利用个人床位或宿舍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或违规出租、转让床位,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终止其住宿资格。
第九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长负责、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公寓管理部门定期对学生公寓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维修。住宿学生如发现本宿舍设施设备有损坏现象,应及时登记报修,凡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修,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或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因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携带、私藏、使用各类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危险化学品以及毒品;自觉加强自身修养,不得观看、传播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若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有序撤离现场等措施;在条件允许或可控制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扑救工作。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和公寓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出入宿舍随手关闭门窗,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应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或放置在宿舍外的其他地方;不得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寓公共场所及宿舍内严禁吸烟、使用违章电器具和明火,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查验有效证件,遵守会客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或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和所在学院。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十三条 公寓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学生公寓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适时组织公寓管理人员以及入住学生开展处置各类应急事件的演练活动,增强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每月至少两次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排查和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特殊情况报公寓管理部门;公寓管理
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维护正常生活秩序和全体住宿学生的切身利益,提高入住公寓学生的文明素养,积极创建“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及《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正式注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进修、实习、培训等短期住宿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部、保卫部、计财部、校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工部)、网络信息中心、各相关学院、物业服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和教育等方面的重大措施进行研究;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维护学生和学校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部。
第五条 后勤管理部是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公寓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公寓文化建设,积极参与并配合其他单位进行学生思想及行为养成教育,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活动,向入住公寓的学生进行奖评活动,并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对各学院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等。
第六条 各学院应成立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工作组,组长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和主要学生干部担任。主要负责对本学院入住公寓学生的思想政治和行为规范教育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积极开展富有本学院特色的宿舍文化建设活动;支持和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生活秩序等。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和学生干部组成。在学生工作部和后勤管理部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安全与服务工作,及时向学校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 意见和需求;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创建和自我教育活动。学院可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学生组织,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活动。
第八条 宿舍长由所在宿舍学生担任,为本宿舍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宿舍成员为本宿舍安全、卫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学生入住、调整与退宿
第九条 入住、调整与退宿
(一)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宿舍、床位。所有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承诺书,办理住宿登记方可入住。
(二)假期因特殊情况需在学校住宿的学生,须在放假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研工部),学工部(研工部)审核同意后,公寓管理中心安排住宿。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原则上实行集中住宿管理,各学院须加强留校住宿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学生假期留宿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住宿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住宿调整。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
(四)转专业学生需配合学校的宿舍调整工作,服从统一调配。
(五)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涉及退宿的,离校前须办理退宿手续。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学工部(研工部)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退宿,并应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搬离。
(六)因休学、入伍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1年以上(含1年)的学生,应办理退宿手续,不再保留原宿舍床位,待正式复学后重新给予安排。
第十条 入学、毕业或集中搬迁、整合学生宿舍应按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定的办理地点办理住、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或按规定期限应当办理退宿而未办理者,因公寓保洁、维修或宿舍另作他用等原因进行清理,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怀孕期间,学校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学生应主动退宿。
第四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需在校外住宿的,须履行以下手续和要求,方可在校外住宿:
(一)申请
因特殊原因(身体残疾、精神、心理等方面)需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有家长签名的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查核实、学院同意。
(二)承诺与签约
申请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必须承诺对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在校外住宿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问题由申请人及其家长负责。
在校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规章制度。
在校外住宿学生须填写《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申请在外住宿审批表》,并遵守校外住宿的各项规定。审批手续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签字方可有效,同时提供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能够陪读的相关承诺书和影像资料。
(三)凡未履行有关程序自行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根据《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校外住宿者应办理退宿手续,不再保留原宿舍床位,在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回校内住宿手续,并按期返回校内住宿。
第五章 其他人员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原则上不接受学校非正式学籍人员住宿。进修、实习或培训等短期确需入住学生公寓者,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学校相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非我校正式学籍学生和其他人员入住学生公寓应同样遵守相关规定,申请单位须加强对入住人员的行为管理,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
第六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按期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在籍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在学年初收取。其他人员住宿费用根据住宿标准按月计算。
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若不能按规定时限缴纳住宿费,学校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不同公寓楼之间的住宿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入住公寓收费标准缴纳公寓住宿费。
第十七条 因体检或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暂时休学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不退还已交公寓住宿费,待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入住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住宿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应缴纳住宿费;退学或其他原因中途不再住宿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已缴纳的公寓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第十九条 坚持以学生公寓管理为依托,以宿舍为阵地,构建德育引导机制,强化学生思想政治和劳动素养教育,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人文素养。
第二十条 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生公寓教育服务功能,利用学生公寓活动场地,创造性地开展公寓文化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文明行为养成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本学院宿舍文化建设,制定相关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制度、实施办法,开展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宿舍文化活动,为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八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凭有关证件出入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内的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海报、乱涂乱画、存放杂物和垃圾,不准向窗外乱抛杂物,垃圾分类自带出楼;坚持宿舍值日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卫生,长期保持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不应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不允许打(踢)球、溜滑板、旱冰、存放自行车;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抽烟、酗酒滋事;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豢养宠物等。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散发广告等营销活动;禁止将宿舍作为经销、中介场所、存放货物;不得擅自在宿舍区、外墙、阳台悬挂条幅、喷绘、张贴海报等;不得进行非法或影响他人生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因各种原因晚归者,执行晚归登记制度。晚归者必须持有效证件,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向相关学院进行反馈,由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退宿。在退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需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和整合时,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应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妨碍学校宿舍调整。
第三十条 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者,或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在学籍终止或退宿决定生效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手续离开所在公寓。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住宿学生利用个人床位或宿舍空闲床位留宿外来人员或违规出租、转让床位,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终止其住宿资格。
第九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公寓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长负责、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公寓管理部门定期对学生公寓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维修。住宿学生如发现本宿舍设施设备有损坏现象,应及时登记报修,凡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修,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或本宿舍成员共同承担;因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对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公寓管理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携带、私藏、使用各类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危险化学品以及毒品;自觉加强自身修养,不得观看、传播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若发现火情、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有序撤离现场等措施;在条件允许或可控制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扑救工作。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和公寓管理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出入宿舍随手关闭门窗,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应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或放置在宿舍外的其他地方;不得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公寓公共场所及宿舍内严禁吸烟、使用违章电器具和明火,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查验有效证件,遵守会客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住宿学生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或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和所在学院。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十三条 公寓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学生公寓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适时组织公寓管理人员以及入住学生开展处置各类应急事件的演练活动,增强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应每月至少两次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排查和卫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特殊情况报公寓管理部门;公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实施宿舍及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养成良好用电习惯。严禁私自改动电源线路或以其他方式偷电、私自拉线、私改墙体电源开关;严禁存放或使用变频插座、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棒(杯)、电吹风、电夹板等高功率或发热及伪劣电器具,严禁私接电源使用自备洗衣机等。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当发现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楼内工作人员维修;当遇到人为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二章 奖励与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寓管理部门应在学生公寓内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入住学生公寓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应列入学生各项评优、评奖、综合测评的重要评选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等制度执行。公寓管理部门应对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纪者,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违纪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学校规定给予违规、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同大校〔2020〕67号)同时废止。
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联系电话 | |||||||||||
学院 | 专业班级 | 学号 | ||||||||||||
家庭住址 | 父母联系电话 | |||||||||||||
现申请校外 住宿地址 | 户主 情况 | 户主姓名: | ||||||||||||
户主联系电话: | ||||||||||||||
申请校外住宿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申请校外住宿的原因:(如因身体原因需要申请校外住宿者需另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及学生家长承诺: 1.申请人申请校外住宿属于学生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因校外住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完全承担,与学校无关。 2.本人校外住宿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本人住宿住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将及时到学院登记。否则,若因此误事,责任自负。 4.本人保证主动向学院汇报校外住宿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并愿意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所填内容实事求是,如有冒充家长签名的,一切后果自负。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的结果:
班级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意见: 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学生工作部(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寓管理中心意见: 公寓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计财部意见: 计财部(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五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计财部、学生工作部 、公寓管理中心各一份。
部门应定期组织实施宿舍及公共区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一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养成良好用电习惯。严禁私自改动电源线路或以其他方式偷电、私自拉线、私改墙体电源开关;严禁存放或使用变频插座、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热棒(杯)、电吹风、电夹板等高功率或发热及伪劣电器具,严禁私接电源使用自备洗衣机等。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当发现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楼内工作人员维修;当遇到人为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二章 奖励与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公寓管理部门应在学生公寓内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入住学生公寓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应列入学生各项评优、评奖、综合测评的重要评选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等制度执行。公寓管理部门应对在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纪者,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违纪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学校规定给予违规、违纪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同大校〔2020〕67号)同时废止。
山西大同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联系电话 | |||||||||||
学院 | 专业班级 | 学号 | ||||||||||||
家庭住址 | 父母联系电话 | |||||||||||||
现申请校外 住宿地址 | 户主 情况 | 户主姓名: | ||||||||||||
户主联系电话: | ||||||||||||||
申请校外住宿时间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申请校外住宿的原因:(如因身体原因需要申请校外住宿者需另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及学生家长承诺: 1.申请人申请校外住宿属于学生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因校外住宿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完全承担,与学校无关。 2.本人校外住宿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本人住宿住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将及时到学院登记。否则,若因此误事,责任自负。 4.本人保证主动向学院汇报校外住宿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并愿意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所填内容实事求是,如有冒充家长签名的,一切后果自负。
学生本人签名: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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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的结果:
班级 辅导员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学院(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学生工作部(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公寓管理中心意见:
公寓管理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计财部意见:
计财部(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五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计财部、学生工作部 、公寓管理中心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