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校〔2024〕49号
山西大同大学
关于印发食堂食材供货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山西大同大学食堂食材供货商监督管理办法》经 2024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大同大学
2024年8月26日
山西大同大学
食堂食材供货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食材原料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师生健康和校园稳定,根据国家、山西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同大学招标入围供货商,所指供货商为经公开招标进入我校从事食堂食材供应经营服务单位。
第三条 各食堂从学校招投标入围供货商中自主选择供货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原材料采购。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管体系
校内招投标入围供货服务单位纳入统一监督管理,构建由政府执法部门、学校职能管理部门、供货服务单位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学校履行监管职责的后勤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管依据
主要包括(包含但不限于):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等;
(二)《山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出台的有关规定;
(四)学校和供货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及供货商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 监管内容
主要包括(包含但不限于):
(一)供货商严格执行招投标及合同相关规定,向校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件合法有效,所供货物都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二)供货商严格按照投标约定及合同进行供货,不得超范围供货。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多形式监管。政府执法部门依法监管、餐饮行业组织规范自律、后勤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供货服务单位自我约束、餐饮企业民主监督。
(二)契约化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监管处置
(一)提醒
对供货服务单位在服务过程中首次出现且较轻微的问题,结合现场检查的情况口头提醒供货服务单位对相关问题引起重视。
(二)约谈
对供货服务单位出现的较严重问题或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及违约问题,约谈供货服务单位负责人,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认真整改处置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三)违约处理
1.对经提醒、约谈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责令其限期纠正和解决;对不配合学校管理,且拒不整改的,按照合同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2.向校方提供虚假证件,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供货物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的,扣除违约金10000元,并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上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故意提供“三无”、过期、腐败变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原材料的,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上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违反投标约定及合同进行供货、超范围供货的,每项按照500元扣除违约金,并立即整改;对不配合学校管理,且拒不整改的,按照合同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5.对不配合学校管理的其他违约行为,按照合同进行违约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三章 供货服务单位的引入与退出
第九条 供货服务单位的引入
供货服务单位的引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山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等执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供货企业入校服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供货服务单位的退出
(一)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供货企业自行退出,合同自动终止。
(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或遇学校规划调整必须终止合同的或因供货服务单位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供货服务单位可申请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供货服务单位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服务资格,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其实行强制退出,并且供货服务单位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或存在违反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等相关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不配合响应国家相关政策落实的;
3.不服从学校管理,不认真履行合同的;
4.合同期内自动放弃供货的;
5.合同签订之后,学校重新验证供货服务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证书,发现弄虚作假的;
6.在供货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故意供应“三无”、过期、腐败变质、无中文标识食品原材料等违规行为的;
7.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凡属强行退出的供货企业,五年内不得进入学校餐饮市场;供货服务单位须承担被强行退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原则与方法
考核原则: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与非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对象:以中标的供货商为单位。
考核方法: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对供货服务实行量化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二条 考核形式
主要形式为后勤管理部门考核,每学期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学期食材供货检查考核表》(附件1)进行量化评分。每学期考核分值的平均数即为年度考核结果。年度以两个学期为单位。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如下:
考核分数 | 考核结果 |
考核分数≥90 | 优秀 |
80≤考核分数<90 | 良好 |
70≤考核分数<80 | 合格 |
考核分数<70 | 不合格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制度的拟定和制度落实检查,增强监管能力,坚决纠正和查处监管不严、违规不究等行为;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和监督,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食堂食材供货商服务承诺书
2.供货商考核表
山西大同大学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印发
附件1
食堂食材供货商服务承诺书
供货商名称(加盖公章):
我公司作为山西大同大学食堂货物的供应商,保证我司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关于我方经营资格的承诺
我方承诺向贵校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二、关于我方供应货物的承诺
1.我司所有供应货物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保证及时提供食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外检报告、食品级证明、国家食品添加剂定点生产厂家生产证明等一切证件,并保证所有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2.在接到需求订单后,能按照采购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将订单内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否则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所供货物不得是临期货物且必须新鲜,保证供货价严格执行投标报价承诺不高于市场批发价,不擅自提高价格。
4.所供食材货物因采购人需求发生变化时,可根据采购人要求对保质期内的货物进行退换,并保证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否则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服务于本项目的各环节人员具有健康合格证,并严格遵守省市和学校疫情防控要求;
6.保证本项目所供食材货物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货源仓储的合理性、仓储条件的先进性、科学性,以保证有充足的货源,保质、保量提供符合采购需求的食材货物。
7.认可采购人的货物验收制度和仓库保存条件,并在对所供食材货物进行验收时,自愿严格遵守采购人的货物验收制度。
8.保证本项目所供食材货物的配送环节所需车辆和人员配备情况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以保证能按时配送。
9.本项目所供货物,保证从货源、仓储到配送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做出的应急预案和遇紧急事件的处置措施全面性、合理性、可行性。
10.在合同执行期间,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保证不超范围供货,所供货物如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我司自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至10倍的赔偿,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供货商考核表
供货商名称: |
| 日期: 年 月 日 | ||||
项 目 | 内 容 | 分值 | 得分 | |||
资质 (35分)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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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员工均有健康证且在有效期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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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符合国家标准,必须具有食品质量认证标志、质量检验报告,必须附动检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屠宰证 | 10 |
| ||||
货品品质(25分) | 严禁提供“三无”、过期、腐烂变质商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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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提供学校食堂禁用商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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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40分) | 能够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不存在超范围供货 | 10 |
| |||
及时送货,不存在有缺供、断供现象 | 10 |
| ||||
主动配合餐厅退换货 | 10 |
| ||||
提供货物票据一致 | 10 |
| ||||
总分 (100分) |
考核总分: 考核结果:¨优秀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
考核人员: 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