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用电管理规定
(同大后勤[2020]4号)
为加强我校用电管理,维护用电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力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专门落实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员,明确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的二级配电房(室)应配备专人管理,并做到:
(一)配电房(室)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做好防火、防水、防小动物工作,保持室内良好通风和清洁卫生;
(二)配电房(室)须配置二氧化碳、干粉等适用电气火灾的灭火器(禁止使用泡沫灭火器);
(三)管理人员要定期巡查配电房(室)内的电气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四)不得擅自更换配电箱内空气开关,严禁电气装置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所属用房的用电负荷和供电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如要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其方案应报后勤管理部审查评估备案;各部门新购置大功率电器(单件功率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应将购买电器资料报后勤管理部审查评估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安装电器设备时,应聘用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避免电器金属外壳带电伤人。
第七条 加强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教育,强化人走灯灭、人走关闭所有电器开关的习惯养成(确实需要全天工作的电器除外)。
第八条 严禁各类违章用电行为: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供电线路;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启计量装置铅封、封条;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绕越计量装置使用电能。
第九条 进入电缆沟作业的部门应事前到后勤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学校从事商业活动、工程施工等,须向后勤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待后勤管理部批准并安装计量设置后,按照供电部门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后勤管理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