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营造一个清洁、优美、文明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校园、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驻我校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适用于在我校承担基建、维修、绿化等工程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物业环卫中心是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处罚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全校师生员工的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知识的宣传及思想教育,培养和增强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法律、法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凡在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积极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七条 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等。
第八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商品活动,各商业性网点不得在室外经营、不得在室外播放广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杆、垃圾桶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确需悬挂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位置张贴、悬挂,并随时保持其干净整洁,并在指定日期拆除。
第十一条 严禁履带车擅自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严禁机动车辆行驶、停放在人行便道上,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垃圾桶等。
第十四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炮竹。
第十五条校园内严禁设置、悬挂商业性内容广告。
第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挖马路、广场、绿地、草坪,不得设置架空线等,以保持校园环境的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严禁其他有损校容校貌的行为出现。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环卫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卫生保洁企业对学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理、清运、室外公厕清扫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保洁企业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标准将学校环境卫生清扫干净,将垃圾运走。
第二十条 物业环卫中心依据考核标准对保洁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按月计发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我校各单位都必须承担校爱委会划定的校内和校外“冬季清雪除雪”责任区,届时按规定时间及时清除冰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泼洒污水、杂物,人为造成冰雪路面,影响行人及车辆安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否则校爱委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内,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将其投入指定的垃圾仓内。
第二十三条 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等。
第二十四条 有毒、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医疗垃圾必须专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五条 对于易滋生、聚集蚊蝇的垃圾仓、垃圾桶、公厕等,必须坚持每天清理、清扫,不得有垃圾堆积。
第二十六条 运灰、运土、运建筑垃圾及其它运输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落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有碍环境卫生的动物,宠物按相关规定饲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渣土及严禁从楼上高空抛物。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拆除或移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发生。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环卫中心负责全校绿地的管护工作,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绿化养护企业对学校花草树木绿地的养护、管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绿化养护企业依据学校绿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护办法对全校绿地进行养护,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造型、病虫害防治等。
第三十四条 物业环卫中心依据考核标准对绿化养护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按月计发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环卫中心负责在校园按需要摆放花坛。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的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取土、挖野菜、烧荒和种植农作物。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践踏花坛、和草坪。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和倾倒垃圾,严禁践踏绿篱。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和移植树木,如需砍伐和移植时,必须经校领导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工程完工后经检查场地无坑洼、无砖瓦石块、无剩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才能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保护好树木、公共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等。严禁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修建工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封闭、挖掘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凡需临时占用、封闭道路时,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方可挖掘。挖掘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填,并报后勤管理处验收。挖、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校园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因施工确需点占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物,不得直接堆在路面或绿地上,下面必须垫塑料布等物品,并将其及时外运。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按规定及时外运,严禁倒入垃圾转运站或乱堆乱放。
第四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的车轮带泥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接临时自来水管线和电线,如因工程需要接线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凡是在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条 凡阻碍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