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校园环境管理办法
(同大后勤字[200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管理,提高环境质量,营造一个清洁、优美、文明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园,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驻我校各单位及个人,适用于在我校承担基建、维修、绿化等工程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宣传部、保卫部、后勤管理部是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处罚工作。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对全校师生员工应加强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知识的宣传及思想教育,培养和增强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法律、法规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凡在校园学习、工作、生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积极维护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校容、环境卫生和校园绿化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校容管理
第六条 学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建筑物和设施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七条 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等。
第八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校园内经商,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商品活动,各商业性网点不得在室外播放广播。
第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杆、垃圾桶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一条 严禁履带车擅自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严禁机动车辆行驶、停放在人行便道上,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悬挂宣传横幅,确需悬挂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在指定位置悬挂,在指定日期撤除。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设置、悬挂商业性内容广告。
第十六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挖马路、广场、绿地、草坪,不得设置架空线等,以保持校园环境的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 严禁其他有损校容校貌的行为出现。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环卫中心全面负责全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一定卫生保洁资质的企业,全面负责学校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理清运、室外公厕清扫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保洁企业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标准将学校环境卫生清扫干净,将垃圾运走。学生在校期间,负责带领学生维护校园卫生,搞好保洁工作,在学生假期期间(寒暑假、国庆长假)由保洁企业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保洁。
第二十条 物业环卫中心依据考核标准对保洁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按月计发保洁费用。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我校各单位都必须承担校爱委会划定的“冬季清扫冰雪”责任区,届时按规定时间及时清除冰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路面泼洒污水、杂物,影响行人及车辆安全,否则校爱委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经营网点及出租场地和用房单位,负责各自产生的垃圾污物及周边卫生的清扫、收集、清运以及灭“四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它要求将其投入指定的垃圾仓内。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垃圾、树叶等。
第二十五条 有毒、含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菌的污水、污物,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医疗垃圾、实验危废物必须专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六条 对于易滋生、聚集蚊蝇的垃圾仓、垃圾桶、公共厕所等,必须坚持每天清理、清扫,不得有垃圾堆积,夏季应定期喷洒消毒灭蝇药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从楼上抛撒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运土、运灰、运渣及其它运输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落。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有碍环境卫生的动物。
第三十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渣土等。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拆除或移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发生。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环卫中心负责全校绿地的管护工作,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一定绿化养护资质的企业,全面负责学校花草树木绿地的养护、管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绿化养护、管护企业依据学校绿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养护办法对全校绿地进行养护,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造型、病虫害防治等。
第三十六条 物业环卫中心依据考核标准对绿化养护企业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按月计发养护费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环卫中心负责在校园内按季节及需要摆放花坛,管理花圃。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的绿地内焚烧垃圾、挖坑、取土、挖野菜、烧荒和种植农作物。
第三十九条 严禁攀折花木,剥树皮,采摘果实,践踏花坛和草坪。
第四十条 严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或倾倒垃圾。
第四十一条 严禁践踏绿蓠,冬季严禁往绿蓠上堆积冰雪。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室外烧火,烧荒。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时,必须经物业环卫中心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工程完工后经检查场地无坑洼、无砖瓦石块、无剩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才能通过验收。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保护好树木、公共绿地及环境卫生设施等。严禁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修建工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封闭、挖掘道路,严禁在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凡需临时占用、封闭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挖、占道路的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挖掘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填,并报学校相关部门验收。
第四十九条 校园的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因施工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必须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必须按规定及时外运,严禁倒入垃圾转运站或乱堆乱放。
第五十一条 禁止机动车辆车轮带泥在校园内行驶。
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接临时自来水管线和电线,如因工程需要接线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凡是在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四条 凡阻碍校容、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