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公用房管理规定
同大后勤字[2008]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产的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房产是指在使用权属山西大同大学的土地上,经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和个人筹资建造的,除家属住宅楼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及其它用途的房产和附属配套建筑,其产权均属山西大同大学所有。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2.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和调整。
3.经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服务实体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的,要收取其房屋及设施占用费;实行“零租赁”的,要签订使用合同。
4.负责非经营性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的使用、登记、存档工作。
第四条 房屋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核定各单位用房额度。
第六条 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用房的分配、调整权在后勤管理处。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占用。各用房部门应无条件的接受学校根据需要对其所使用的公房进行调整。
第七条 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用房必须按分配时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管理处登记,否则学校将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八条 对经营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经学校领导批准使用的经营用房及经营范围,与学校为房屋租赁关系。租用学校公用房屋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租用学校公用房屋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所租房屋转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收回其所租用房屋。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勤管理处根据房源调拨相应用房。如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时,原用房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学校领导和后勤管理处,按时办理用房退交或调整房屋的手续。
第十条 各类公用房屋(如办公室、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房屋内均由使用单位的使用人负责管理,要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人员(学校继续聘用者除外)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或教学科研,以各种名义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对占有而闲置不用的公用房屋学校将予收回。
第十二条 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用房的使用部门及人员要爱护所使用的房屋,不得人为损坏,人为损坏的门窗、墙壁、房屋设备等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如使用单位需对所用房屋进行装饰、改建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动工。装修、改建不得危害房屋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的外观。
第十三条 各公用楼内除值班人员用房外,严禁在公用房屋内存放私人家具等大件物品,严禁将公用房作为宿舍及其它用房。
第十四条 校内各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未经批准严禁封闭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各楼新建公用房落成后,学校基建、后勤、保卫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的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及时将房屋移交后勤管理处,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宣传广告牌等,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用房标准依据核定的编制,行政办公人员按如下标准核算公用房定额
1.正厅: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2.副厅: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3.正处: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4.副处: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5.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与行政用房标准。
根据各二级学院党、政办公人员的定编人数、机构设置,按标准核算公用房定额与行政干部相同。特殊科研人员用房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用房按国家配备标准配置,尽可能保证正常使用。其他用房的分配使用,根据房源情况调整配置方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