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公用房管理规定
(同大后勤〔2020〕6 号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产的统一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房产是指使用权属山西大同大学,并经山西大同大学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和个人筹资建造的,除家属住宅楼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及其它用途的房产和附属配套建筑,其产权均属山西大同大学所有。
第二条 后勤管理部是学校公有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 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2. 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和调整。
3. 负责管理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服务实体用房。
4. 负责非经营性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管理工作。
5. 负责公有房产的使用、登记、存档工作。
第三条 房屋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到后勤管理部办理手续。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核定各单位用房额度。
第五条 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用房的分配、调整权在后勤管理部。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占用。各用房部门应无条件的接受学校根据需要对其所使用公房进行的调整。
第六条 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用房必须按分配时的性质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学校领导批准,并到后勤管理部登记,否则学校将收回用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对经营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租用学校公用房屋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租用学校公用房屋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所租房屋转租给他人,在出租前须对房屋进行评估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待批准后再执行。如擅自出租一经发现,将收回其所租用房屋。
第八条 因工作或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用房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勤管理部根据房源调拨相应用房。因任务减少、编制缩减或机构撤并退出用房时,原用房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报学校领导和后勤管理部,按时办理用房退还或调整手续。
第九条 各类公用房屋(如办公室、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均由使用单位的使用人负责管理,要责任到人。
第十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不再担任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人员(学校继续聘用者除外)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用于本单位的办公或教学科研;以各种名义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对占有而闲置不用的公用房屋应及时退还后勤管理部。
第十一条 办公、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等公用房的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员要爱护所使用的房屋,不得私自改建、扩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不得利用公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安排住宿; 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不得人为损坏,人为损坏的门窗、墙壁、房屋设备等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如使用单位需对所用房屋进行装饰、改建必须履行申报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动工。装修、改建不得影响房屋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的外观。
第十二条 各公用楼内除值班人员用房外,严禁在公用房屋内存放私人家具等大件物品,严禁将公用房作为宿舍及其它用房。
第十三条 校内各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等), 未经批准严禁封闭或挪作它用,不得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新建公用房落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应及时将房屋移交后勤管理部,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五条 在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宣传广告牌等,须报校领导批准。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 号)文件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第二章第十一条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为:
1. 正厅:每人使用面积 30 平方米
2. 副厅: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3. 正处: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4. 副处: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5.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与行政用房标准。
根据各二级学院机构设置以及党、政办公人员的定编人数,学生数量、工作任务,按标准核算公用房定额。实行相对均衡、定额分配、区别收费、动态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特殊科研人员用房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用房按国家配备标准配置,尽可能保证正常使用。其他用房的分配使用,根据房源情况调整配置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条例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文日期:202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