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同大校〔2020〕66 号)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提升维修改造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后勤管理部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维修改造工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内房屋及内部设施、道路、绿化、供电、供水、供暖、排污等进行维修、改造、装饰装修。
第二条 工程范围:校园内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所用房屋及内部设施和道路、绿化、供电、供水、供暖、排污等一切维修、改造、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原则: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以保障师生安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为前提,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四条 维修改造管理职责: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改造报告、编制维修工程预算及清单、安排维修改造、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监控、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分类标准:
1、预算价在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为小型维修改造工程。
2、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招标维修改造工程。
3、紧急排危抢险工程,指影响学校正常运转,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突发维修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
第六条 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由各学院、部门提出申请(请示卡),经后勤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后勤管理部。
第七条 招标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部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进行立项,报校采购与招标中心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紧急排危抢险工程,后勤管理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批准,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结束后,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章 施工单位遴选与管理
第九条 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按校区地域和专业,通过学校公开招标遴选,服务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十条 对遴选准入的施工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后勤管理部负责对各施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停止继续安排维修改造工作,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今后不得参与学校维修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小型维修以外的招标维修改造工程,由校采购与招标中心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勤管理部依照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审核。
第四章 工程方案及预算编制及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方案及概(预)算编制费管理
1、项目勘查、设计、预算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用由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支付。
2、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管理部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负责立项、工程预算编制、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管理,工程验收。其余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接到维修任务后须尽快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日常维修一般要求在2小时内响应,突发事件立即响应。零星、小型维修改造一般应在12小时内实施维修工作。由后勤管理部指定每个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按合同约定详细说明维修改造内容、范围、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及安全生产承诺书,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并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路面、地下管网等设备设施,施工现场材料要堆放整齐,施工产生的各种垃圾要规范处置。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中间环节验收、签证,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加强对施工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核准后采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做好材料样品留存、记录及材料进场查验工作。
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后勤管理部会同报修部门相关人员验收后分别在《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部应将维修改造图纸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册、装订、编号、归档。对特别重要的,如供水管网、雨污排水管道、地下供电管线改造等隐蔽设施的图纸按要求存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核与质保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于验收次日前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交至后勤管理部进行审核,超过规定时间送审结算资料的,后勤管理部可根据延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长期拖延送审工程结算资料的,后勤管理部可取消其在学校从事维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部接到施工方送审结算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2万元(含)以上项目材料报送审计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凡2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审核结算,持请示报告、工程量签证单、维修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验收表等资料,报后勤管理部、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付款转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2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审核结算,须审计部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后,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维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基础建设项目在保修期内因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出现的维修改造均由原施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